疫情防控新阶段也有新要求******
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疫情防控工作重心从“防感染”转到“保健康、防重症”,从风险地区和人员管控转到健康服务与管理。根据“乙类乙管”及防控措施优化调整相关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及相关部门发布了第十版防控方案和第十版诊疗方案。
第十版防控方案和第十版诊疗方案,意在基于当前各地感染情况,指导各地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切实维护民众身体健康安全,确保平稳有序实现转段。3年来,在与不同变异毒株的较量中,我国防控措施始终边研究、边防控、走小步、不停步。正式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当天,全国各地也根据此前中央有关精神,调整各类各项防控细则,积极主动为民众日常生活创造便利,努力恢复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原有秩序。出入境不再限制、国内人员流动重新畅达、餐饮堂食陆续恢复、烟火气归来……熙熙攘攘的过年气氛填满了每个人的心。
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政策正式实施,也对我国医疗系统的应对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补充基层医疗人员力量,加强各类药物特别是小分子特效药物的储备,提升发热门诊和基层医疗机构新冠感染处置能力,加大力度推广疫苗接种等都将是今后一段时间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从长远看,进一步完善药物和疫苗研发体系,建立多点触发动态监测预警体系等,则事关我国公共卫生能力升级,同时也是补齐当前短板的工作目标。
当然,新冠病毒感染降为“乙类乙管”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新冠病毒感染仍是传染性疾病,仍有可能发生毒株变异等特殊突发情况。为此,第十版防控方案也作出应对措施,明确在疫情流行期间将综合评估,企事业单位、工厂等选择性采取居家办公措施,幼儿园、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机构采取临时性线上教学等7条紧急防控措施。这也表明新版方案未雨绸缪,以最大限度保障民众身体健康安全,有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者:珠定)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