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医生”春运故事:零下2℃为高铁隧道“把脉问诊”******
(新春走基层)“钢轨医生”春运故事:零下2℃为高铁隧道“把脉问诊”
中新网宁波1月16日电(林波 朱小刚)“李康,晚上施工你负责下行侧隧道边墙检查。”“吴海瑞,你和王达负责清运杂草,夜间天气寒冷,大家都注意保暖。”“好的,我们会按标作业,注意保暖。”
窗外,夜色浓烈,凛冽的寒风呼呼地吹着。室内,灯火通明,回荡着阵阵应答声。
近日,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工务段椒江桥隧工区会议室里,工区班前点名会正在举行,该工区工长王海松对7位职工的工作进行分工。
当日23时,职工们按照各自分工到工具间准备作业用的机工具。
此时,深夜江边雾气来袭,短时间内能见度不到10米,只有几盏头灯闪烁着微弱的光。幸运的是,不一会儿雾气就有所消散,“钢轨医生”们搭乘工程车,赶赴杭台高铁下北山二号隧道进口,等待进网作业命令。
命令下达后,他们进入隧道,分三组进行作业。
隧道拱顶混凝土结构检查现场。 王威 摄据悉,下北山二号隧道全长429米,虽是一座短隧道,却是华东地区第一座单洞四线隧道,也是台州站进站咽喉口,在杭台高铁全线位置非常重要。
作业现场,他们利用检查锤、照相机、望远镜和限界测量仪等检测工具,对隧道衬砌、基础沉降和限界等技术指标进行检查。
在工友照明灯的配合下,王海松利用60倍变焦望远镜,对隧道拱顶的混凝土结构进行检查。隧道里温度较低,湿度较大,灯光也不够亮,王海松和工友配合着对隧道拱顶混凝土结构进行逐个分段分格检查。
“这次有雾气,所以镜头不太清楚,只有频繁清理镜头,才能看得更清楚、更准确。”每隔一段时间,王海松就停下来对望远镜进行擦拭,确保现场观测的精准度。
在仔细检查隧道衬砌后,他们又打开中心水沟盖板,对水沟进行检查,这时王海松发现水沟里有一处细小的泥土淤积,约一厘米高。
“短隧道火车快速行驶,尘土、铁屑等杂物容易被吹进来,在中心水沟形成淤泥堆积,我们要用铁锹等工具把淤泥处理掉,确保排水通畅。”王海松如是介绍。
与此同时,另外两组人利用检查锤,对隧道上行侧和下行侧的边墙进行敲击,确认墙体是否有空响,并对高铁未开通前整治过的细小问题进行复检。
检查记录现场。 王威 摄“95后”职工李康在该工区从事桥隧检修作业已经有8年,每天0时到4时的四个小时作业里,他做的工作简单又重复,就是用检查锤不断敲击边墙或者拿着本子对数据进行记录。
当日凌晨,隧道里的温度已下降到零下2℃,李康的脸上却冒出了汗。
“我们在敲击过程中,每一步都得仔细、认真,每一块都不能漏下,并把问题全部记录下来,立马去现场整治。对我们而言,这项工作虽然很累,但还是感到很自豪,能为列车运行安全做最好的保障。”李康如是说。
2023年的春运是杭台高铁开通后的第二个春运。其间,这些“钢轨医生”们将对铁路沿线隧道、桥梁等设备进行加密检查,对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把脉问诊”,确保高铁旅客安全出行。(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