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全年汽车出口突破300万辆 我国成世界第二大乘用车出口国******
2022全年汽车出口突破300万辆
我国成世界第二大乘用车出口国
本报记者 杨天悦
随着在新能源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及智能驾驶相关领域逐步建立起竞争优势,国产汽车品牌的国际竞争力持续提升,汽车出口市场近两年展现出超强增长势头。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汽车出口总量突破300万辆,超过德国的261万辆,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世界第二大乘用车出口国,中国汽车品牌在国际市场上也实现了量价齐升。
在全球减碳大背景下,汽车产业的电动化趋势不可逆转,中国汽车产业有机会借此时机实现“弯道超车”。
新能源车成为出口增长点
自8月以来月均出口量全部超30万辆、全年出口量突破300万辆、赶超德国直追日本……2022年,中国汽车出口再次实现跨越式增长,交出一份亮眼的成绩单。中汽协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汽车出口达311.1万辆,同比增长54.4%。其中,新能源汽车成为新的增长点。数据显示,新能源车去年出口总量达67.9万辆,同比大增1.2倍;去年11月,新能源汽车出口15.3万辆,创下单月出口量新高。
中汽协常务副会长付炳锋分析,中国汽车出口快速增长,除了得益于疫情之下海外供给不足,更重要的是近年来自主品牌在技术和智能驾驶领域建立起的竞争优势。2018年至2020年间,中国汽车出口一直在100万辆左右徘徊。近几年,在电动化和智能化浪潮带动之下,中国汽车出口实现跨越式增长,2021年首次突破200万辆,2022年突破300万辆,跻身世界第二大乘用车出口国。
在整车企业出口量榜单中,上汽集团、奇瑞和特斯拉分别以90.6万辆、45.2万辆和27.1万辆的成绩位列前三。其中上汽集团独占近3成,出口量同比大增51.48%,创下历史新高;特斯拉品牌因上海超级工厂而具有“中国制造”属性,去年全年交付超71万辆,同比增48%;奇瑞集团出口量达45.2万辆,同比增长67.7%;长安、东风、吉利等车企出口量也取得同比超50%的大幅增长。
中汽协数据显示,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排名前十的企业集团中,我国自主品牌占据三席。
持续性突破欧洲市场
一系列销量数据的背后,既是我国自主品牌的崛起,也体现出全球市场对新能源汽车的普遍认可。在全球减碳大背景下,中国汽车产业正借助电动化的大趋势实现“弯道超车”。
近年来,比亚迪、奇瑞、长城、吉利等自主车企持续加速海外扩张步伐。去年下半年,比亚迪接连登陆日本、东南亚、欧洲等市场,并获得德国租车公司10万辆新能源车的大订单。吉利汽车与塔维尔汽车集团签约正式开拓阿曼市场,并大手笔入股雷诺韩国,进军韩国市场。领克品牌也通过向亚奥理事会完成交付,再次强化亚太战略。
与此同时,国产汽车出口市场也逐步扩张。“2020年以前,沙特、孟加拉国、埃及等是中国汽车出口的主要海外市场。2021年汽车出口结构优化,海外市场主要集中在比利时、智利、沙特等国家。随着新能源车大踏步走出国门,去年以来,欧洲和北美正成为中国汽车出口的两大增量市场。”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介绍。
乘联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前三大汽车出口市场分别是墨西哥、沙特和比利时,出口量均突破20万辆;紧随其后的英国、智利和澳大利亚,也逐渐成为我国汽车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在欧洲和北美市场取得持续性突破,使得我国汽车产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
电动化智能化更具竞争力
在中汽协副总工程师许海东看来,汽车出口强势增长的关键在于中国汽车产品竞争力的大幅提升。“在质量、外观、操控性、可靠性等方面,自主品牌的产品都不比合资企业差,在电动化和智能网联配置方面甚至更具竞争力。”许海东说。
随着海外扩张步伐加速,自主品牌的整体车辆质量标准也在与世界接轨。去年以来,蔚来ES8、比亚迪Atto、WEY品牌Coffee 01等多款中国电动车获得“欧洲新车评估计划(NCAP)”五星级评级。获得这项评级要求测试车辆配备远远超出法律基本要求的主动和被动安全功能,包括额外的安全气囊及驾驶辅助、驾驶监测等系统。
越来越多的国产新能源车获得认可,体现出产品竞争力的不断提升。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中国汽车出口量均价达1.89万美元,其中纯电动车均价为2.58万美元。据法国汽车咨询公司Inovev预计,到2030年,电动汽车将占欧洲新车销量的40%,中国品牌将占全电动汽车市场的12.5%至20%,销量会在72.5万辆至116万辆之间。业内分析认为,随着产品竞争力逐渐提升,中国汽车出口已经步入新阶段。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